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天。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單位除外)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順清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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