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天屆滿。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單位除外)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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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東省清遠市英德興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pdf